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蕭銘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世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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