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功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功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功明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1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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