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吳慧珍 代理人 曾玟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吳慧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107年5月31日│39,145元│YM0000000│││││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