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光怡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吳鈺榮吳國亨吳囿緒吳一成

           住○○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南虎尾寮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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