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振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振芳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彭振芳(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6年9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附表:受刑人彭振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252號│年度毒偵字第425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7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7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77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20日│106年5月24日│││日期││(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易服社│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