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6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9號原告 王建能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101年9月6日施行之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否准核給101年7月16日至
102年7月15日期間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共6萬元之行政處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本院卷第6頁)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次查,本件係於102年4月29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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