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45號聲請人 安曼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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