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47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告 陳憲樺陳冠筌

陳淑麗

陳彙閔

蕭秀枝

陳麗雲

陳羿

原告因漏列被繼承人之遺產,本件尚有應行補正及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於開庭前補正追加被繼承人遺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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