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醫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鍾廷安 (原名: 簡廷安 )
代 理 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 律師
相 對 人 沙思穎
巫正宇 即新生牙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經本院以電話詢問相對
人,相對人表示聲請人請求之金額不合常理,故無調解意願
,且僅願以新臺幣6萬元和解,聲請人代理人黃韋儒律師則
表示相對人願和解之金額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差距過大,故
無調解之可能,有本院民國110年5月13日電話紀錄單附卷
為憑。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故依上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