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林鋼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麗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5,5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