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徐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 徐妤年 前於民國95年2月2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並自95年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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