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416號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進業 債務人 劉慶富
一、債務人劉慶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經查,本件債務人 劉康耀 已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