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 陳呈軒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複代理人 張韶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