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2月26日、90年2月28日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78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971、45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後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更犯脫逃罪,經本院以93年度撤緩字第74號撤銷緩刑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
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