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宛螢 即創新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正確名稱究為「台灣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或「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相對人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