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除拘役刑外,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