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61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承錨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樹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陸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承錨公司)於民國
106年6月6日以被告董樹霖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⑴160萬元及40萬元,合計200萬元;⑵80萬元及20萬元,合計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6年
6月7日起至109年6月7日止,按月繳納本息,利息則分別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⑴百分之1.1及⑵百分之1.9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⑴1.06%+1.1%=2.16%;⑵1.06%+1.93%=2.99%)機動計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承錨公司自107年9月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積欠本金1,776,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存款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及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47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主張或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第
740條所明文。本件被告承錨公司以被告董樹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776,60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又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2,08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併予確定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週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期間│利率││├─┼───────┼─────┼───┼───────────────┤│1│945,920元│自107年9月│2.16%│自10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帳號00-00000)│7日起至清││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償日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36,480元│自107年9月│2.16%│自10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帳號00-00000)│7日起至清││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償日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475,364元│自107年9月│2.99%│自10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帳號00-00000)│7日起至清││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償日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118,840元│自107年9月│2.99%│自10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帳號00-00000)│7日起至清││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償日止││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1,776,604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