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972號債權人洛桑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景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佛利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增列債務人比佛利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比佛利樂活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管理維護委任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87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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