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7644號債權人 高銘鐘 債務人 李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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