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債權人 蔣信元 上列債權人蔣信元因與債務人 許漢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蔣信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定期限催告債務人應清償?若有,請釋明其清償日為何年月日?若無,其利息起算日應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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