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11月5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重型機車並搭載 簡詩嘉 (年籍不詳),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國際路路口,與 吳佳樺 駕駛並搭載告訴人乙○○車牌號碼0000-00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無人受傷之擦撞。於同日晚間7時59分許,告訴人乙○○遂下車請被告甲○○暫待警察到場處理,並徒手拉住被告甲○○所騎乘上開機車之車尾,被告甲○○明知乙○○已拉住上開機車之車尾,竟仍基於傷害之未必故意,騎乘上開機車加速離開現場,致告訴人乙○○倒地,受有左上肢、左腰及左下肢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就其告訴傷害部分,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業已給付賠償金新臺幣1萬元與告訴人,有卷附匯款回條為證,復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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