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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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債權人 張仕霖 債權人 高偉男 債務人 劉俊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仕霖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偉男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玖佰捌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