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何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已刊登於新聞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葉芳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何恭文│嘉義縣 中埔 │102年10月5日│22,000元│0000000│││││鄉農會│││││├──┼─────┼─────┼──────┼───────┼───────┼──┤│002│何恭文│嘉義縣中埔│102年11月5日│22,000元│0000000│││││鄉農會│││││├──┼─────┼─────┼──────┼───────┼───────┼──┤│003│何恭文│嘉義縣中埔│102年12月5日│22,000元│0000000│││││鄉農會│││││├──┼─────┼─────┼──────┼───────┼───────┼──┤│004│何恭文│嘉義縣中埔│103年1月5日│22,000元│0000000│││││鄉農會│││││├──┼─────┼─────┼──────┼───────┼───────┼──┤│005│何恭文│嘉義縣中埔│103年2月5日│22,000元│0000000│││││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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