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債權人 何宏猷 債務人 曾盈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盈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