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傅淑癸陳耀申陳宇廷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宗昇 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宗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現繼承人為何人,及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據本院依職權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悉,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繼承人陳耀申、陳宇廷、 陳侯碧霞陳雯娜陳雯莉陳宗利 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請查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繼承人為何人,並具狀陳報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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