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882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正飛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正飛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114年5月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正飛已於104年11月17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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