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蔡玉釵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1年6月9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珮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32179│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5││││││││││├──┼───────────┼─────────┼───┼──┼───┼───┤│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35││││││││││├──┼───────────┼─────────┼───┼──┼───┼───┤│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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