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債權人太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乃毓 債務人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如已解散,應提出其清算人資料。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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