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377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送達代收人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7號判決上訴,係略以:上訴人因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機公司)民營化而不能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規定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有利當事人之方式行之,顯非公平;且依被上訴人組織法之掌理事項及其核定內容,足證臺機公司以行政命令辦理上訴人資遣年資及資遣費繳回與退休金核定,均屬被上訴人審查核定之權責云云。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曹瑞卿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