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原告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丁裕被告 蘇冠州
蘇晏代 蘇冠禎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蘇冠州、蘇晏代、蘇冠禎被訴之110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所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