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凱被告陳博騰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達德律師被告 黃麒文
劉坤榮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809號、110年度偵字第9032號、第13898號、第17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凱等4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程凱等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