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慶憲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7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慶憲犯頂替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62條前段、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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