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王永全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
被告 羅時杰
某不詳之人(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待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苗交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