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106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04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54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0714號、106年度偵緝字第937、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