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43號抗告人 王郁維
王彥程 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綺瑩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109年度家暫字第43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