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林紫庭 (原名 林少玫
被   告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先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即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見院卷第29頁),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見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見院卷第3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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