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林紫庭 (原名 林少玫 )
被 告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先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即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見院卷第29頁),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見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見院卷第3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