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9號債權人 林佩璇簡雅玲 之繼承人債權人 林維辰 即簡雅玲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金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林維辰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送達代收人為何?㈢陳報債務人何金生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何金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簡雅玲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提出債務人何金生向簡雅玲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何金生所有。
㈥提出Line對話截圖係簡雅玲與何金生之間對話內容,及借
款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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