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