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煜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煜傑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煜傑因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上開之罪嫌疑重大,羈押之原因雖尚未消滅,然斟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尚未確定),考量全案犯罪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家庭狀況、資力等情,認被告如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