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林長榮 被告 鄭芯慈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芯慈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林長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李東益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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