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育康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