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告 張鴻贏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郁銘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曾郁銘、 張余浩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