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告 張鴻贏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郁銘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曾郁銘、 張余浩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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