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陳建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玉珠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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