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李宇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8,71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4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786元,及其中①48,432元、②3,357元部分,均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②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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