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請人 陳上達 相對人 陳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非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廢棄上開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金額逾新臺幣2,236,308元部分,並駁回其餘抗告後,准予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8號實施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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