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張寶同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張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1年0
8月14日邀其餘相對人張寶同、張榮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3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14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60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為2.985%)計息。
2.2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14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90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為3.285%)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證據一)。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證據二)。
㈢茲因相對人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遭他金融機構通報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授信發生逾期(證據三),並因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證據四),債務人等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中,授信共通條款第六條第(7)款: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情形及第七條第(5)款: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552,29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證據五)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同億盛汽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31377│零件有限公│4月14日起││九八五│││元│司、張榮宏│││││││、張寶同││││├──┼───┼─────┼──────┼──────┼───────┤│002│新臺幣│同億盛汽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20918│零件有限公│4月14日起││二八五│││元│司、張榮宏│││││││、張寶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同億盛汽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1377│零件有限公│5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張榮宏│││百分之十,逾期││││、張寶同│││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同億盛汽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918│零件有限公│5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司、張榮宏│││百分之十,逾期││││、張寶同│││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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