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汪宜德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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