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琇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琇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琇詠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監接續執行中,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余琇詠所犯上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均確定,於99年1月13日送監接續執行,刑期終結日原為101年10月10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1年9月2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6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