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 鄭亞雲
李惠貞 李宜珍 (原名 李雪珍 ) 李國宗 陳慶祥 許水清 許水瀛 許水木 鄭連益 黃月鳳 王子賓郭月霞 黃陳幸陳 李純紅 李榮茂 呂呈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薛信男
陳志宏 王玲娟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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