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 鄭亞雲
李惠貞 李宜珍 (原名 李雪珍 ) 李國宗 陳慶祥 許水清 許水瀛 許水木 鄭連益 黃月鳳 王子賓 蔡 郭月霞 黃陳幸陳 李純紅 李榮茂 呂呈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薛信男
陳志宏 王玲娟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