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請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相對人 張伶榕翁子捷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翁子捷即 翁巧瑜 於民國95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3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翁子捷即翁巧瑜①於101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910,000元,②於104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③於105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650,000元,④於106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97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708,592元及利息、違約金,②290,359元及利息、違約金,③405,865元及利息、違約金,④682,0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茲第三人翁子捷即翁巧瑜業於113年7月19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張伶榕為遺產管理人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大北

1316-3

75.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149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0.36

二層51.97

三層51.97

騎樓13.35

電梯樓梯間10.85

168.50

陽台平台

14.94

4.18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更多裁判書